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协警管理规定
时间:2017-05-2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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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呼兰检察院所招录的全体协警由法警大队统一管理
第二条:全体协警实行便对管理,共设三个中队,每十人为一个中队,由在编司法警察担任中队长。
第三条:协警在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1、协助司法警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协助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
4、协助司法警察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5、对进入检察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日常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警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协警专用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不得随意更换。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工作期间及值班值宿期间禁止饮酒。在非工作期间坚决禁止着装。
第五条:排除协警(含监所和院机关各部门)受虽在部门和法警大队双重管理,如有大型警务活动需要调用协警时,各部门负责人及派出协警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六条:协警必须遵守最高检察院“五个严禁”及市检察院《机关作风建设十二条规定》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协警所配发的警用装备及通讯器材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不得随意摆弄、外借他人。警用装备及通讯器材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丢失、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八条:协警驾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在驾驶警用车辆时,不得出入及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
第九条:协警在日常安检及执勤面对来访群众时,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语句。不得使用任何辱骂、讽刺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来访群众。如遇到来访群众情绪过激时,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条:政治处会同法警大队负责对所招录协警的综合考评。每年对协警考评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对协警奖励和处分、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协警按机关干警同样管理,受纪律处分或二年内被一类通报两次、二类通报三次、三类通报四次的协警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此规定自下发之日其实施。
第二条:全体协警实行便对管理,共设三个中队,每十人为一个中队,由在编司法警察担任中队长。
第三条:协警在司法警察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1、协助司法警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协助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
4、协助司法警察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5、对进入检察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日常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警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协警专用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不得随意更换。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工作期间及值班值宿期间禁止饮酒。在非工作期间坚决禁止着装。
第五条:排除协警(含监所和院机关各部门)受虽在部门和法警大队双重管理,如有大型警务活动需要调用协警时,各部门负责人及派出协警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六条:协警必须遵守最高检察院“五个严禁”及市检察院《机关作风建设十二条规定》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协警所配发的警用装备及通讯器材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不得随意摆弄、外借他人。警用装备及通讯器材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丢失、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八条:协警驾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在驾驶警用车辆时,不得出入及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
第九条:协警在日常安检及执勤面对来访群众时,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语句。不得使用任何辱骂、讽刺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来访群众。如遇到来访群众情绪过激时,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条:政治处会同法警大队负责对所招录协警的综合考评。每年对协警考评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对协警奖励和处分、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一条:协警按机关干警同样管理,受纪律处分或二年内被一类通报两次、二类通报三次、三类通报四次的协警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此规定自下发之日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