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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学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章

时间:2023-12-11

来源:本站

作者:张乐乐

编辑:靳伟楠

录入:呼兰检察

审核:李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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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保密知识小测试: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A保密宣传教育 B保密检查 C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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