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社矫对象违规违法,听证监督撤销缓刑
时间:2024-05-31
来源:呼兰检察
作者:赵崧植
编辑:靳伟楠
录入:呼兰检察
审核:李洪波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呼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针对呼兰区司法局一起未按规定违法外出且长时间不返回监管地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史某某是否撤销缓刑召开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邀请呼兰区人大代表、听证员、呼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参加。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对象史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史某某于2024年4月23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多方联系沟通未果。我院在此期间一直督促呼兰区司法局履行社区矫正职能,截至目前史某某已超过一个月未返回居住地接收监督管理和治安管理处罚。呼兰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我院在收到后随即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召开本次听证会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动态
听证会上我院检察官向参会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了基本介绍,就史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进行理论阐述。与会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检察官所述理由正当充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史某某撤销缓刑。此次听证会使在矫人员更加深刻的认识到缓刑制度的意义。
法治百科
缓刑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一次在社会接受矫正的机会,判处缓刑并非意味着其无罪,也并非有着无限度的自由。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不以侥幸心理触及法律红线。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提请撤销缓刑案件进行审查,既是积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体现,也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