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专题解读(一)
时间:2025-03-10
来源:呼兰检察
作者:关莹
编辑:靳伟楠
录入:呼兰检察
审核:李洪波
一、违规吃喝的概念
违规吃喝主要是指违反规定接受、提供宴请,其中包括违规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接受公款宴请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以及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
违规吃喝是节日期间易发多发问题,浪费国家资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深恶痛绝,被称为“舌尖上的腐败”,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涉及的情形
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接受、提供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行使公权力相冲突的吃喝,此处的“可能”不以党员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是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2.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为规避组织和群众监督,到相对隐秘的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大吃大喝。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容易沾染奢靡享乐的不正之风,甚至滋生腐败问题。
3.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共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款用于吃喝。该类行为手段多样,日益隐蔽。如,假借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报销餐费;在内部食堂吃喝,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虚列业务经费开支,用于购买高档酒水等。
4.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此次《条例》修订将原条文“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违反接待管理制度,挥霍浪费公共资金,借接待之机吃喝。该行为的违规之处主要包括接待安排的就餐场所、用餐次数、陪餐人数、餐饮费用等超出规定的标准,甚至借接待之名,使用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吃喝。
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不同的公职人员行使的公权力有其范围和边界,相应的管理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对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一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的影响或制约来判断,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四、如何理解“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所谓“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这种“可能”,不能以接受安排的党员干部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根据客观情况由组织分析判定,看党员干部的职权、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2.所谓“公务”,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这里的公务,是指广义的公务活动,既包括正在执行公务的具体行为,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虽然吃喝时没有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些吃喝可能影响以后公务的公正执行。
3.所谓“宴请”,一般是指比较正式、隆重的请客吃饭,一般上有较高档的菜肴,有较多的陪餐人员,吃饭场所比较高档繁华,提供高档烟酒等。从宴请的类型看,包括在公务活动中的宴请和非公务活动中的宴请,公务宴请一般是相对于工作餐来说的。关于宴请支出的费用,则区分公款还是非公款。无论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就一概不能接受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