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专题解读(四)
时间:2025-03-14
来源:呼兰检察
作者:关莹
编辑:靳伟楠
录入:呼兰检察
审核:李洪波
一、违规吃喝问题处理涉案人员处置
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 全面从严,要坚持严的基调,对违规吃喝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和严肃处理,杜绝“舌尖上的腐败”和“舌尖上的浪费”,同时要全面梳理涉案人员,避免遗漏。
二是 实事求是,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避免简单化处理,确保处理质效。
把握好两个关系
一是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关系。应注意区分不同人员在宴请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轻重,对宴请的组织者,特别是有利益输送、说情打招呼等情形的,应当严肃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主动出面“站台”、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私营企业主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情形,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被动参加且不存在说情打招呼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二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关系。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
涉案财物处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
违规吃喝行为,如果接受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所用公款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赔。如果接受的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宴请,且能准确认定相关人员所对应的宴请费用,则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
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或仅有相关人员交代等无法准确认定餐饮费用且相关人员自愿主动上交相关餐饮费用的,可按主动登记上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