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职务犯罪案件质效 ——呼检、监召开联席会
时间:2020-12-18
来源: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
作者:马会玲
录入:吴玉杰
审核:韩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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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呼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与呼兰区监察委员会相关人员召开监、检联席会议。在明确监、检衔接问题应当遵循的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职能以及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思路三大原则的基础上,对监察体制改革下,检、监衔接后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首先,针对如何加强证据审查力度进行了研讨。监察机关作为调查主体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在调查阶段获取证据虽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但该环节所获取的证据又有证明效力并要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为诉讼的需要,加强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尤为重要。经过研讨,双方一致认为,一方面,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充分担负起证据审核、把关的职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提前介入的契机,按照庭审指控犯罪的需要,从实体和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形成监检合力,共同筑牢证据的篱笆,有力打击犯罪。
其次,根据《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予以没收后,随案移送检察机关。针对监委移送案件中出现的涉案财物在具体移送过程中应履行的相关制度和手续进行了会商。最后监、检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共同研究制定了可遵循的移交涉案财物的工作方式和流程,杜绝了以往在监、检、法三方关于在职务犯罪的涉案财物移送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问题。

首先,针对如何加强证据审查力度进行了研讨。监察机关作为调查主体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在调查阶段获取证据虽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但该环节所获取的证据又有证明效力并要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因此为诉讼的需要,加强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尤为重要。经过研讨,双方一致认为,一方面,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充分担负起证据审核、把关的职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提前介入的契机,按照庭审指控犯罪的需要,从实体和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形成监检合力,共同筑牢证据的篱笆,有力打击犯罪。
其次,根据《监察法》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予以没收后,随案移送检察机关。针对监委移送案件中出现的涉案财物在具体移送过程中应履行的相关制度和手续进行了会商。最后监、检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共同研究制定了可遵循的移交涉案财物的工作方式和流程,杜绝了以往在监、检、法三方关于在职务犯罪的涉案财物移送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问题。